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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条款 - 乌干达在倒退 - 下一步是什么? 

03 November 2011

乌干达议会决议

20111011日,乌干达议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对乌干达的油气行业进行规范,其中规定:

  • 在议会通过相关法律以实施油气政策之前,行政部门暂停签署或达成任何与石油有关的合同或交易;
  • 所有现有的乌干达产量分成合同需提交至议会审查;
  • 审阅现有的产量分成合同并促使它们符合法律和乌干达高等法院(关于Heritage Oil and Gas LimitedRevenue Authority一案)的判决,尤其是:(a)税务方面的争议不得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及(b)删除稳定条款,原因是该等条款违宪剥夺了议会为乌干达的发展制定法律的权力,并将各公司的盈利意图凌驾于乌干达人民的利益之上
  • 20111018日前向议会提交关于迄今为止从石油行业获得的所有收入的说明,且政府应参与到采掘行业透明倡议行动Extractive Industries Transparency Initiative)中;
  • 在政府作为一方的任何石油合同中,不得再规定任何保密条款。

   

虽然议会的这一决议显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正在进行中的围绕阿尔伯特湖地区发现的石油资源所产生的争议,但该项决议有可能令乌干达其他油气运营商以及其他希望在乌干达进行投资的投资者产生顾虑。再者,随着在东非的开采活动呈几何级数增加,尚不能确定其他国家的政府是否会在相关资源被发现后重新谈判鼓励开采活动的各项投资条款。另外,对于在东非投资的所有其他外国投资者(尤其是那些寻求开发对于这些国家的发展而言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和中游能源项目的投资者)而言,投资的稳定性也是关键的考虑因素。

投资保护

乌干达议会的举措凸显了投资者须借助他们可获得的最有力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其投资的重要性。虽然这些措施中无一能保证提供相关的保护或补偿以免受由国家征收行为或投资条款变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它们能增加投资者从国家获得适当救济的机会,或者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条款能帮助劝阻国家不采取该等行动。

大多数投资者一开始会希望在其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稳定条款,并规定一个在中立地由独立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国际仲裁争议解决机制。

但是,稳定条款的效力通常会有问题(并且在各种情况下均是一个国内法问题),原因是这些条款可能限制了议会的立法主权。这也看似是乌干达议会的立场。

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越来越多地希望考虑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投资保护措施:

  • 通过一个投资实体进行投资,该投资实体注册成立国与东道国之间订有双边投资条约;
  • 从当地法律的角度,对稳定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
  • 考虑稳定条款的替代性条款,例如,更具体的因法律变更而需支付的违约金条款;
  • 根据交易对方是国有实体或半国有实体性质,选择最合适的仲裁安排;
  • 在谈判中要求交易对方广泛地放弃在管辖权、强制执行和临时救济和禁令方面所享有的国家主权豁免;
  • 分析针对东道国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是否可经当地法院强制执行;
  • 对位于东道国之外的国有资产的地点和数量作尽职调查,以便不通过当地法院而在其他国家进行强制执行;
  • 与一个战略合作伙伴一起投资;
  • 利用世界银行、出口信贷机构或多边融资为项目提供融资。

达成最优交易

迫于与东道国政府达成交易的压力,投资者通常会忽略上述考虑因素。如果您想就任何新的或现有的项目探讨投资保护安排方面的问题,请与您在年利达的联系人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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