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胜年利达全球最新外商投资审查和保护专题系列简报——第三期:疫情后时代对数据中心的外商投资审查监管

疫情后时代的世界对云计算的需求激增。数据中心对我们的社会、经济和安全日益重要,对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投资的蓬勃发展也在情理之中。与此同时,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都认识到,鉴于数据中心允许控制者访问大量高度敏感数据,如果其被不当控制,可能会赋予控制者造成灾难性破坏的能力。

尽管各司法辖区有着类似的担忧,各辖区在对待对数据中心投资方面存在着重要差异。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差异保持关注。本文探讨了欧盟、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亚洲辖区采取的应对方法。

  • 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将数据处理和存储都归类为“关键基础设施”,因此鼓励成员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机构在其辖区内考虑此类交易对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潜在影响。所以,涉及数据中心的交易通常都会落入一些欧盟成员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范畴。由于各成员国保留了实质性审查的权力,投资者必须就每个涉及的成员国逐一评估收购的数据中心的潜在敏感性。
  • 英国新的国家安全与投资制度明确将数据中心作为一个需要进行强制性申报的领域。
  • 美国的方法较为复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规则并未明确涵盖涉及收购数据中心的交易,但这并不意味着数据中心的投资者会自动获得豁免:CFIUS关注“保存或收集”美国公民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业务。此外,持有机密数据的美国数据中心可能受到国防部门反间谍和安全机构施加的限制性条件,以减轻外国的影响。
  • 澳大利亚的方法在某些方面比欧洲更加严格:尽管监管部门表现出清晰的对外商投资的担忧,投资者对于该类资产的需求依然高涨。澳大利亚外资审查委员会(FIRB)指南强调,数据中心“对于维护澳大利亚数据和云计算服务的供应和可得性至关重要”,但对于收购方是否需要进行外商投资申报的评估正变得日益复杂。FIRB的政策相当精细并预期会就数据中心相关内容进行改革。投资者应当对改革内容保持持续关注。
  • 亚洲主管机关在鼓励投资方面体现出不同的政策优先级。和其他国家一样,亚洲内部对数据中心产能的竞争已经十分激烈。这种竞争主要是对数据产能需求出现指数增长的反馈,背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5G技术在更多司法辖区得到普及从而需要超大型设施。但是,和西方国家的方法相比,亚洲各国政府传统上倾向于在这一领域激励并避免阻碍投资和增长。

详细情况请见我所英文博客。因为篇幅较长,博客被分为涵盖不同辖区的两个部分,分别如下:

      第一部分:欧盟、英国和美国:请点击此处链接

      第二部分:澳大利亚和亚洲:请点击此处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