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保证金——2021年7月动态更新

自我们上一次于2021年2月发布初始保证金的实施动态以来,各个地区的监管措施又发生新的变化,相关金融市场的文件协议也有最新发展。我们发布新一期动态更新简报如下,供各位市场参与者参考。

  • 欧盟的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EU EMIR规则)。欧盟委员会最近就包括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在内的几个第三地司法管辖区作出等效决定。2021年7月5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公报》上刊登了六项EMIR规则等效决定,该等认定将自公布日之后第20天(即2021年7月26日)起生效。这一批等效决定涉及六个第三地司法管辖区(即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新加坡和美国)的审慎监管机构针对非清算场外衍生品在保证金和及其他风险缓释技术方面的监管要求。如有意查阅等效决定的进一步详细信息,请点击此处。值得亚洲机构注意的是,受EMIR规则监管的一方可以根据欧盟的等效决定,同意原本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保证金规则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保证金规则的一方,在双方交收保证金方面只需遵守香港或新加坡的监管要求、而无需受制于EMIR规则中的保证金要求(具体范围和条件需遵守等效决定)。
  • 英国的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UK EMIR规则)。对于可能受UK EMIR规则约束的交易对手而言,应当注意:英国法对欧盟第2016/2251号《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进行在英国的落地转化,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标准”(BTS),英国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最近对此BTS进行修订,已于2021年6月30日生效。目前,英国的技术标准已经和欧盟保证金监管技术标准(RTS)保持一致,最近的修订涉及:

> 对于实物交割外汇远期及掉期产品,豁免交换变动保证金(但此豁免优惠不及于信贷机构或投资公司之间的交易)

> 逐步实施初始保证金的时间安排

> 股票期权产品暂缓豁免交换保证金

  • 台湾地区交易对手。越来越多交易对手将落入初始保证金第五和第六实施阶段的覆盖范围。如果需要与台湾地区的交易对手交换初始保证金,应注意适用于特定类型台湾地区交易对手(例如保险公司)的当地监管要求、以及这些要求如何影响初始保证金担保权益的有效设立。不同司法管辖区实施的保证金规则可能包含若干豁免,是否可以依赖这些豁免是值得仔细研究的。
  • 中国内地交易对手。尽管中国内地尚未对非中央清算衍生产品实施任何保证金要求,但是依照中国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由于和境外对手开展交易,会受制于交易对手所在的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因此需要为初始保证金第五阶段和第六阶段的实施及时作出准备。目前,中国仍被市场视为非净额计算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在美国、欧盟、英国的保证金规则下会出现一些棘手的问题。

> 欧盟和英国规定,如果域内(即欧盟和英国)交易对手与第三国对手进行交易,但无法确认第三国的净额计算和/或隔离协议在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可以免除收付初始保证金(仍有其他条件需要满足),并且受制于总交易量的限制(未收取保证金的交易之名义金额不超过集团范围场外衍生交易的2.5%)。

> 根据美国保证金规则,交易双方必须考虑是按全额还是净额收取初始保证金,以及如何操作执行。

  • 韩国交易对手。ISDA近期发布了《2021年版韩国法初始保证金担保协议》(2021 Korean Law Security Agreement for Initial Margin (IM))和供《ISDA 2019年版初始保证金担保品转让协议》配套使用的《韩元初始保证金担保品附录》(KRW Collateral (IM) Addendum for use with the ISDA 2019 Collateral Transfer Agreement for Initial Margin (IM))。有意使用韩元担保品作为初始保证金的交易对手应关注近期发布的这些信息,并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订立或修订任何合同。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的委托协助起草了下一代初始保证金文件,并为ISDA开发了名为“ISDA Create”的文件管理平台,以线上方式谈判和拟定初始保证金的法律文件。我们还为数量众多的亚洲客户提供初始保证金的法律服务。我们非常乐意协助您实施推进初始保证金的安排。点击“Read more”,查阅实施初始保证金的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