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保证金 —— 2022年6月动态更新

初始保证金(IM)第六阶段即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印度的监管机构也于近期公布变动保证金(VM)规则,我们发布新一期动态更新简报如下,供市场参与者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于2022年4月2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认可终止净额计算(“close-out netting”)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单一协议的概念。市场普遍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生效后,中国将成为“净额计算有效”司法管辖区。
       
    目前,某些市场参与者在与中国交易对手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时,通过援引对非净额计算司法管辖区的豁免而暂缓交收保证金。当中国从“非净额计算”转为“净额计算有效”司法管辖区之后,这些交易需要考虑保证金要求的相应变化。 

    目前,市场参与者仍等待ISDA发布中国法的净额计算法律意见、担保安排法律意见。ISDA也在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就中国成为净额计算有效司法管辖区的变化争取过渡性安排,有望为市场参与者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准备落实和中国的交易对手交换监管保证金。
  • 印度变动保证金规则: 6月1日,印度储备银行发布了《2022年总指令 – 印度储备银行(变动保证金)指令》(“《印度储备银行变动保证金规则》”),该规则将于2022年12月1日生效。该规则下的“本国受监管实体”与其他本国受监管实体或“外国受监管实体”开展特定的“非中央清算衍生品”交易时,《印度储备银行变动保证金规则》的有关监管要求会直接适用于该“本国受监管实体”。当判定某一实体是否属于本国或外国的受监管实体时,应当依照规定的门槛金额来确定,即基于该实体所在的整个集团项下、未完结的非中央清算衍生品的名义金额汇总额的平均数(Average Aggregate Notional Amount,AANA)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印度经营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如果触发了相关的名义金额汇总额的平均数(AANA),将被认定为印度的“本国受监管实体”。两个本国受监管实体之间交换变动保证金的,需要使用合格的境内担保品。而本国受监管实体和外国受监管实体之间交换变动保证金,除合格境内担保品外,还可以使用某些境外担保品进行交换。如符合相关条件,本国受监管实体和外国所涉实体之间的非中央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适用替代合规。

    在印度开展衍生品业务的市场参与者如果尚未根据《印度储备银行变动保证金规则》的要求启动相关工作,则应当开始考虑重新制备文件并建立运营设置,以应对《印度储备银行变动保证金规则》的监管要求。
  • 韩国保证金规则合规方面的经验教训:在ISDA发布《2021年版韩国法初始保证金担保协议》和与《ISDA 2019年版初始保证金担保品转让协议》(CTA)配套使用的《韩元初始保证金担保品附录》,以及韩国证券集中托管公司发布《初始保证金账户控制协议》(ACA)的标准格式后,市场参与者持续在修改与韩国交易对手之间的保证金文件。从中总结的一些经验教训有:(i)鉴于通常各方在账户控制协议中已经就某些条款商定偏好选项,市场参与者在谈判担保品转让协议时应考虑是否需要让账户控制协议优先于担保品转让协议;(ii)鉴于任命韩国证券集中托管公司为托管机构时无法提交现金担保品,市场参与者可以考虑使用ISDA发布的初始保证金文件额外现金附加条款(cash leakage rider)解决该问题;以及(iii)考虑是否有必要签署两份担保品转让协议,一份用来处理托管在韩国证券集中托管公司的韩国境内担保品,另一份则用来处理其他较为常见的担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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